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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河口康美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 (試 行)?

    • 作者:      
    • 來源:梅河口康美職業技術學院      
    • 發布時間:2022-05-09      
    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7]33號)、《印發<吉林省高等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教聯字[2007]33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在院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為保證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進行,學院設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工作內容包括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制度建設、資金籌措等,指導并監督資助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第四條 學院學工處資助科,負責對全院學生的資助工作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學院學工處資助科的主要職責:

    1. 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體系;

    2. 建立和管理經濟困難學生的檔案;

    3. 組織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4. 組織評審各類獎、助學金;

    5. 負責院內專項困難補助、臨時補助的評定、發放及學費減免等工作;

    6. 負責學院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工作;

    7. 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8. 負責征兵補償工作。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已經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的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可劃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個檔次。

    1、 學生本人能夠證明難以支付學習費用,需要助學貸款或借錢來繳納學費,基本生活費用低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2、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學生中,有以下情況且情況較為嚴重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2)家庭成員中有兩個及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3)父母殘疾或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但尚有勞動能力;

    4)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5)建檔立卡家庭學生;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1)孤兒、烈士子女;

    2)父母一方過世或患有重大疾病,且整個家庭無直接經濟來源或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的;

    3)父母因殘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經濟來源或經濟來源無保障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購買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高檔電腦(特殊專業除外)、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和高檔化妝品等超出正常學習生活需要的高額消費或其他不適當開支的;

    2、 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3、 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4、 擅自在校外租房的。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求

     

    第九條 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資助科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評議、審定一次,根據實際情況每年9月或10月為申報、評議、審定時間。 

    第十一條 各系部要成立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小組由系部黨總支書記、學辦主任、分團委書記、輔導員、班主任組成。 

    第十二條 每位學生應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如實申報本人家庭的經濟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工作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公示期內,學生如對公布結果有異議,可投訴舉報;各系部對學生的投訴舉報應進行認真復查,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 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一旦確定后,學年內原則上不再界定新的經濟困難學生。經審核并最終被確定為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各系部報送資助科備案。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必須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并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承諾申報情況真實。

    第十五條 各系部評議小組通過召開班會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并對照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結合學生實際消費等情況確定本學院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第十六條 各系部將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檔次,在確保學生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審核。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和各系部認定評議小組提出質疑,認定小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學生工作處資助科負責匯總各系部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信息。同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院和系部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對全部孤兒、特困生通過實地走訪方式進行核實,對一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情節嚴重的,學院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資助資格。 

    1. 違反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者;

    2. 受到學院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

    3. 因各種原因休學者; 

    4. 拒絕參加院內勤工助學者;

    5. 弄虛作假反映家庭經濟情況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者。
        第二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奮發向上,努力學習;生活簡樸,不鋪張浪費。

    第二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積極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并志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于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請,終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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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箱: kmxy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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